(一)價格調整的履行
〈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二)代為履行
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