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