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與代理
1、代理關系是三方關系,當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委托合同是雙方關系,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代理屬于對外關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內部關系,
3、代理權的授予為單方行為,僅依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使代理關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訂立是雙方行為,須經受托人承諾。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僅僅是委托代理的基礎關系。
5.代理與委托體現了不同的法律關系,代理制度與委托合同制度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委托合同與雇用合同
1.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人處理的事務包括法律行為。
在雇用合同關系中,受雇人為雇用人處理的事務限于非法律事務。
2.由于處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受托人與受雇人在處理事務時的獨立性不同。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獨立的意思表示主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決定權。受雇人處理的事務限于非法律行為,在處理事務中不需要受雇人對外做意思表示,因而不是獨立的意思表示主體。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雇用合同則只能是有償的,雇用人必須向受雇人支付報酬。
4.在委托合同中,給付勞務不過是受托人實現處理委托事務目的的手段;而在雇用合同中,則以受雇人給付勞務本身為目的。
5.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雇用合同中,受雇人應限于自然人。
(三)委托合同與承攬合同
1.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而承攬合同的目的,在于承攬人為定做人完成一定的工作。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承攬合同則必須是有償的。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應當負擔受托人處理事務的費用;而在承攬合同中,定做人可以提供材料,但并不負擔承攬人工作時的設備使用等費用。
4、委托合同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別信任而訂立,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且不存在強制受托人必須依約處理事務的問題;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則不能隨時解除合同,當承攬人不履行合同時,當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強制承攬人按約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