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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經濟法輔導:合同權利的轉讓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權利轉讓的內部效力,即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之間的關系:(1)合同權利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發生轉移,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2)合同權利轉讓時,依附于該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之轉移,依此轉移,受讓人取得了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以及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全部交付和告知受讓人,(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合同權利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讓與人與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合同權利轉讓所產生的外部法律關系,即:〈1)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不得再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否則構成不當得利;(2)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不得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否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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