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雙向性。
(2)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
(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擔保。
定金主要有以下種類; 1.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在合同成立前支付的擔保訂立合同的定金。
2.成約定金。成約定金即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3.證約定金。證約定金即作為合同成立證明的定金。定金的交付對合同的成立僅起證明作用。
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即作為合同不履行時的預定賠償金的定金。其充分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
5.解約定金。解約定金即以接受定金制裁為條件而獲得解約權的定金。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按定金法則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定金的性質一般為違約定金,但在法律無相反規定的前提下,可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性質。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即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定金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