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依法可以抵押的以外,不得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以通過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8)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該抵押行為。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包括我國憲法規定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山嶺、草原、水面、攤涂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