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這類合同是指在訂立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一方當事人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撤銷權人。
2.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有效。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3.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
(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三種情況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三)被撤銷的合同的效力和結(jié)果
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就將產(chǎn)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