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和解的時間。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內容。
3、和解協議的效力。和解協議生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有被申請整頓的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雙方協商一致;二是和解協議必須經法院認可并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是破產程序的終結,而是暫時停止破產程序,對企業進行整頓。如果債務人不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不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破產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