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退伙的條件。(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情況下,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退伙的財產處理。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該依法分擔虧損。 3、合伙人財產的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三)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四)清算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