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資企業的特征:
1、外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
2、外資企業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中沒有中方的資本。
3、外資企業是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或者指外商在中國投資新建里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法律地位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
外資企業具有中國國籍,取得中國法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出資方式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1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四)外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1、購買與銷售。領取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的,應當編制年度計劃,每半年向發證機關申領一次。
2、稅務與外匯管理。
3、財務會計。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4、雇工及工會。每月按照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
5、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終止與清算。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限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