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