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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考試輔導:拍賣的程序及效力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拍賣的具體程序包括拍賣的產生、拍賣的進行與拍賣的終結三個階段。
  (一)拍賣的產生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拍賣的進行
  委托人認為竟買人所出最高價仍不足時,可以申請撤回拍賣標的。
  拍賣合同的訂立經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拍賣表示。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
  第二階段,竟買表示。   第三階段,拍定表示,或稱賣定表示。“竟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定后,拍賣成交。”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三)拍賣的終結
  有的拍賣標的還須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等,才能視為拍賣活動的完全終結。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買受人簽名。拍賣人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帳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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