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拍賣人的權利義務、委托人的權利義務、競買人的權利義務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四個方面。
(一)拍賣人的權利義務
1.拍賣人的權利包括:(1)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2)拍賣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合理的傭金。 2.拍賣人的義務。包括:(1)拍賣人應當向竟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2)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3)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4)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價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竟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6)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7)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1)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2)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2.委托人的義務:(1)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2)委托人不得參與竟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竟買。(3)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三)競買人的權利義務
1.競買人的權利:(1)竟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竟買。(2)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2.競買人的義務。;(1)竟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2)競買人之間、竟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四)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1.買受人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的義務。包括:(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2)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