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贈與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在權利轉移之前撤銷。同時,在這類合同關系中,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支付。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三、承攬合同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四、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五、運輸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雙方可以另外約定。貨運合同如由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技術合同價款、
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0.爭議的解決辦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技術合同包括四類,即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七、保管合同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條款也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九、行紀合同
行紀與委托屬于兩種獨立的有名合同,其區別在于:〈1〉行紀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務(又稱行紀事務)是特定的,僅限于購銷、寄售等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務內容非常廣泛。(2)行紀合同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因而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活動。行紀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合同法〉關于行紀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十、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居間人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