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賣人義務
1.必須按照買賣合同規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期限、地點履行標的物交付義務;
2.交付的費用一般由出賣人負擔;
3.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單證,包括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單等;
4.供貨商在交付主物的同時,還應繳付出合同規定的從物,如備件、特殊修理工具等;
5.若合同中定有技術服務條款的,供貨商除交付標的物外,還應提供技術服務。
(二)出租人義務
1.支付標的物價款的義務。按照與出售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期向出售方支付所購買標的物的價款,是出租方最主要的義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選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后,出租人應按照承租人要求,與出售人訂立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以租給承租人。
3.出租人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有義務保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
(三)承租人義務
1.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
2.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即承租人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接收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檢驗,并將驗收結果及時通知出租人。 3.保管、使用、維修標的物的義務。
4.承擔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