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由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時,承租人可依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
(二)出租人對標的物瑕疵的擔保責任
出租人免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出租人須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1)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而不是承租人自己選擇標的物;
(2)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選擇標的物;
(三)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責任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則出租人有權采取下列救濟措施: 1.支付全部租金。所謂全部租金,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未到期的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對于承租人的違約行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此解除權為出租人的單方解除權,毋須承租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