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托:(1)租賃物的名稱,包括標的物的制造廠家和出賣人。(2)數量、規格、技術性能和檢驗方法。(3)租賃期限。(4)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這是融資租賃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5)幣種,(6)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內容
1.出賣方承認本合同標的物是出租人購入用以租給承租人使用的;
2.出賣方保證合同約定的設備規格、型號、質量指標和性能等條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3.對租賃物的質量保證及根據合同出賣方應提供的其他服務,均由供貨商直接對承租人負責;
4.購貨合同需在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后方能生效;
5.承租人同意并確認購貨合同的全部條款。另外,對于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出租人與出賣人均不得擅自變更。 (三)融資租賃合同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