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4,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5.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6.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而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已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9.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10.不依照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11.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