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內容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規定的審批權限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法重新登記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租賃期間,出租人負有及時、認真檢查和維修其所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出租人轉讓房地產的,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出租人將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原房地產租賃關系繼續有效。承租人負有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和合理使用房地產的義務,并不得轉讓房地產?;Q、轉租以及利用房地產與他人聯營、合營的、應征得原出租人同意。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建筑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將其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