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用地的權屬關系
1.建設占用國有土地的權屬關系。
2.建設占用集體土地的權屬關系。
(二)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省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征用基本農田,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補償和安置(了解)
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2.安置補助費。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3.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勞動力安置。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經省政府審查批準,原有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