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和修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是: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其他規劃的銜接
(四)建立土地調查和土地統計制度(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