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的申請
1.申請的提出。2.申請文件。3.申請日和優先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優先權日為申請日。優先權是指發明創造在一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有權要求將第一次申請日視為后來的申請日。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4.申請權的轉讓。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不必由發明人或者申請人親自提出。(增加)
(二)專利的審查和批準
1.初步審查、早期公開。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申請人可以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2.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3.授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4.專利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