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權的主體
1.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以內做出的,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也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2.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個人。
3.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
4.外國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1、發明。發明是指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俗稱小發明)(增加)
3.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以追求美感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