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一)地產產權登記
(歸納:土地抵押、租賃,合同后15日,辦理登記;其他合同,30日。)
1.設定土地權利登記。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預登記,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中有關文件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成片土地開發用地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在每期付款后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3)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股份制企業的,該企業應當在簽訂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入股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4)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5〉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抵押合同以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登記,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后順序辦理抵押登記和實現抵押權。
(6)有出租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2.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
(1)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通過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入股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
(3)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興辦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聯營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即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后30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地產變更登記發證后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或者在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準文件后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7)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和原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9)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與購房職工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房屋所有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0)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以及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的,以及變更其他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1)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或涉及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的,繼承人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12)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享有者更改名稱、地址和依法變更土地用途的,必須依照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二)土地注銷登記
(三)房地產產權登記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屋,都必須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級房屋管理機關登記,
(四)房地產抵押登記(掌握)
1.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