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單位之間產權界定的一般規定
1、全民單位非經批準或約定,不得變更資產管理關系的規定。
2、全民單位擁有的產權不得無償調撥的規定。
3、維護企業法人對外投資、入股、聯營的合法權益的規定。
4、政企分開的規定。
(二)、全民單位之間權屬不清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
對全民單位之間的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全民單位征用房產管理部門的房產,因各種歷史原因全民單位實際上長期占用,并進行過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產結構和面積發生較大變化的,雙方共同擁有產權。
2、對數家全民單位共同出資或由上級主管部門集資修建的職工宿舍、辦公樓等,由出資單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產權。
3、全民單位的土地,被另一些單位或個人占用,應由原征用土地一方進行產權登記,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已被其他單位或個人占用的,按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4、全民單位以優惠價向職工個人出售住房,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產權限制期內,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權等原因,產權沒有完全讓渡到個人之前,全民單位對這部分房產應視為共有財產。
(三)由行業統一經營管理,使用單位投入的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
電力、郵電、鐵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其資產由行業統一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