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單位合資,下同)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中的產權界定有關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包括留給集體企業用于發展生產的資本金及其權益,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貸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供銷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者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繼續留給合作社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上述國有資產的增殖部分由于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