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二)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三)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即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納增值稅銷售貨物的行為,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以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兼營非應稅勞務,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2.兼營非應稅勞務,即增值稅納稅人既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又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的行為。納稅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將其非應稅勞務與應稅貨物、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