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工作的內容
1、占有單位經濟行為的合法性;
2、被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
3、占有單位提供的產權證明文件、生產經營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4、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5、資產帳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6、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7、現場勘察活動及評估現場工作記錄;
8、評估工作底稿;
9、必要的資產清查、函證工作;
10、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11、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
12、其它。
(二)抽查工作的程序
1、準備階段。
(1)選取評估項目,研究、擬定抽查計劃,確定具體抽查內容;
(2)組織不少于二人的相關人員成立抽查小組;
(3)抽查小組在實施抽查前5個工作日將《評估項目抽查通知書》下達當事人。
2、檢查階段。
(1)抽查小組對評估項目當事人的具體工作進行檢查;
(2)對重大、疑難問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委托專家進行鑒定并作出結論;
(3)抽查小組起草《評估項目抽查結果報告》,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提出初步意見,報告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3、告知階段。
4、處理階段。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建議提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經建立評估項目抽查結果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