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準管理權限分工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二)核準工作的程序
1、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上報其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經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最遲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批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核準工作需要提交的材料
1、集團公司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予核準的文件;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3、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4、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5、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軟盤);
6、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四)核準工作的內容
1、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2、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3、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4、評估基準日的選取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6、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7、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