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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考試輔導:產權交易的程序

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1、內部審議。
  2、清產核資、審計與資產評估。
  3、披露轉讓信息。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4、提出受讓條件,審查受讓方條件。
  5、確定轉讓方式。
  6、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7、轉讓價款支付與轉讓收益處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企業產權轉讓取得的收入,應首先安置好本企業職工并償還銀行債務,其余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國庫,列入專門帳戶,納入預算管理。
  8、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
  1、確定批準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審查相關文件。
  3、關鍵行業、領域產權轉讓的特殊要求。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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