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企業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審核批準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2、依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3、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4、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
5、批準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6、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7、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8、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