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1、企業負責人
(1)企業法定代表人。
(2)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企業經理人員。
(4)企業財務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
此外,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總法律顧問等其他企業負責人是執行企業特定管理職責的管理者,也屬于企業負責人管理的對象。
2、企業負責人的任免方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3)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4)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