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概念和特征
馬克思主義學觀認為,發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易值和社會公正價值目標,并由國家政權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的總和。屬于上層建筑,由客觀經濟無值調堅決定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經濟物質條件。
法與其它社會規范相比有以下特征:
(1)由專門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同時體現一定社會物質條件的社會公正的目標價值;
(2)具有普遍約束力;
(3)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
(4)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法的表現形式
法的表現形式,即法的淵源。如下形式: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民族自治地方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