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銀行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給存款人或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責任;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或者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違法所得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