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銀行的設立
1、設立條件。(1)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規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是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2、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3、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4、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二)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和和人員管理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因犯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2)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