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和收益情況,并查閱有關信托賬目和文件。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違背管理職責、不當處理信托事務,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委托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1年內,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并要求受托人恢復財產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按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
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利益;
(2)將信托財產轉為固有財產;
(3)將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4)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