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所有權”沖突;立法確立了信托財產獨立制度,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即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具體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非信托財產相區別。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能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作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3.信托財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強制執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信托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抵押權),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如利息稅、印花稅);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信托財產因受托人管理、處分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消。
5.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括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之間不得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