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及其他證券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1)依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2)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在法定的期限內公告中期報告。(4)在法定期限內公告年度報告。(5)發生重大事件時,應做出臨時報告。(6)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