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受托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不當行使權利,解決信托財產名義上歸受托人所有、實質上歸委托人所有的所謂"雙重所有權"沖突,立法確立了信托財產獨立制度,即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即固有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具體表現在: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非信托財產相區別。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能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作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托人因法定事由終止時,如受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被依法解散、撤銷、宣告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3)信托財產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強制執行。
(4)信托財產困受托人管理、處分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5)受托人管理、處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產生的債權債務,相互之間不得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