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主要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一般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等債權。
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類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例如,企業所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等。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與持有至到期投資致相同。(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2)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