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收到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時,應以實際收到或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人企業開戶銀行的余額超過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
(2)企業收到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時,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資產入賬。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對于投資各方確認的資產價值超過其往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應計入資本公積。
(3)企業接受外幣資本投資,無論是否存在合同約定匯率,收到的資本及相應的資產均應采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約定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
(4)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收到現金等資產時,按股票而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股本;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該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資本公積。
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與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確認股本;按實際收到的股款(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的人民幣)與該股本之間的差額,確認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