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僅指持續經營情況下的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的方式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混合重組,即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
(2)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3)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對受讓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債務人以債務轉為本企業資本,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為你加油
(5)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準則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重組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6)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規定處理;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