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總綜合單價因工程量變更需調整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是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汁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的依據。
二是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結算依據。由于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賠要求,與發包人協商確認后,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