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用地的轉讓。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服從不同的轉讓條件。建設用地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建設用地的喪失。建設用地的喪失有兩種情況:土地的滅失和建設用地被政府收回。由于地震、山崩、泥石流、火災等自然原因造成土地滅失的情況,建設用地自然喪失。建設用地的喪失主要是被政府收回。政府收回的方式包括正常收回和閑置土地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