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4.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設計單位的設計工作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
5.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1.房地產開發建設。
(1)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確定。應當堅持舊區改建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2)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②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③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④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⑤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3)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20%。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房地產開發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驗收。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按上述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①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②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③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④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⑤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