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2)從業資格。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②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③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發包單位實行招標發包的,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實行直接發包的,應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建筑法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2)承包。承包是指企業承攬工程或大宗訂貨任務并負責完成的行為。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允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3.建筑工程監理。
(1)建筑工程監理范圍。國家規定了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①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③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④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⑤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指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及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2)建筑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