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第三節 相關法律法規
一、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
建設法規體系按其立法權限可分為五個層次:
1。法律。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并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發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的各項法律,它是建設法律體系的核心。
2.建設行政法規。指國務院依法制定并以總理令的形式頒布的屬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法規。
3.建設部門規章。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以部長令的形式發布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依法制定并頒布的各項規章,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的規章。
4.地方性建設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發布的建設方面的法規。包括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報經省、自治區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各種法規。
5.地方建設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并頒布的建設方面的規章。
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建設法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熟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建筑行業的基本大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但建筑法中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的建設活動。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項內容。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要求具備下列條件:
①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②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⑤有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⑦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⑧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建設單位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