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四、工程項目建設程序:項目建設程序是指建設項目從決策、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和后評價的全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后次序。項目建設程序是人們在認識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不能任意顛倒。
我國項目建設程序依次分為策劃決策、勘察設計、建設準備、施工、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和考核評價七個階段。
(一)策劃決策階段
決策階段又稱為建設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工作內容。
1.編報項目建議書。對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是項目建設最初階段的工作。
其主要作用是為了推薦建設項目,以便在一個確定的地區或部門內,以自然資源和市場預測為基礎,選擇建設項目。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2.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對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科學分析和論證。可以分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詳細可行性研究兩個階段。
(1)初步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目的確定項目的初步可行性。
(2)詳細可行性研究。詳細可行性研究是項目投資決策的基礎。研究的目的是確定建設項目的最終可行性。本階段的最終成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般工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①建設項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據;
②市場需求情況和擬建規模;
③資源、原材料、燃料及協作情況;
④廠址方案和建廠條件;
⑤設計方案;
⑥環境保護;
⑦生產組織、勞動定員;
⑧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⑨產品成本估算;
⑩經濟效益評價;
⑩結論。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登記備案制。
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