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三、公司法的適用范圍
《公司法》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它的適用范圍主要有:
1.1994年7月1日以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1994年7月1日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登記成立的公司,可繼續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備《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具體實施辦法,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3.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也適用《公司法》。對于這一問題,為了維持多年來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目前,我國用于規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依照《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公司法》對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與這三部法律不一致,則以這三部特別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