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是行政主體的申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會發生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形。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0條的規定,下面兩種情況會發生申請人資格的轉移: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繼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由于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提起行政復議,并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復議活動的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有以下幾種情形: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被授權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授權組織是被申請人。
4、委托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繼受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準,參加到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利害關系”,指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第三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影響了其權利、義務關系,導致其既得或應得權利的喪失或義務的增加。
行政復議第三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第二,第三人參加復議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它不同于復議中的證人、鑒定人、代理等;第三,復議開始后,經申請獲得批準后才能成第三人。如果復議尚未開始,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就會成為復議申請人。